發布日期:2021-01-28 12:07:45 瀏覽次數:79次
福建省(不含廈門)的納稅人填海造陸,是否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?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)第六條第六款規定:“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,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—10年。”
另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)規定:“五、關于開山填海整治和改造廢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
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,從使用之日起免稅十年。”
因此,福建省(不含廈門)的納稅人填海造陸,可以從使用之日起免征十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。